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通过郑州市人劳局组织的“2010年郑州市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进社区服务农村”考试进入到中原区各乡办服务基层的大学生们,当时我们因为对政府的绝对信任,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份开始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我们现在都已经服务到期了,也没有部门提供合同给我们!请问这合理吗?对我们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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