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的福利待遇,通过无偿划拨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是国家给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体现。请问李秋珀是农民吗?她具备什么资格享受村民待遇? 土地所说:“当时给李秋珀办证是够分户标准的”。而且3月15日航西办事处在新通桥网回帖说“1、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审批、焕发权限在县(区)人民政府。2、1999年有区政府统一安排焕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当时焕发证时,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纯属一派胡言,是在践踏法律,对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在推卸责任。我们有很多疑问希望航西办事处的领导给我们解答。 首先他们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不具备资格的城镇居民办理农村村民集体宅基地使用证。 1、王金香是的李江沟村二组村民1997年去世。两年后,1999年将她的宅基地进行重新分成两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问王金香的孙女李秋珀是村民吗?她具备什么资格,可以分户得到奶奶王金香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3、王金香的子女们同意了吗?谁给的权利,可以剥夺王金香其他子女们的权益? 4、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还要造假,由乡土地所给李秋珀开出的证明,证明李秋珀是李江沟村民?而不是李江沟村组的证明。 5、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还要用偷梁换柱,将王金香的宅基地使用证号,变为李秋珀的原证号? 6、既然说是“够分户标准”为什么在1988年经乡、村、组三级审批分给李荣均一处宅基地?又怎么会批在王金香的宅基地院内? 7、什么“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就可以无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造假欺骗为他人谋私利。 8、什么“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就可以侵犯我们的权益,将我们用下乡安置费盖得房屋划在李秋珀的使用证内。 9、什么“对户籍没有严格限制和规定”为什么有几户地地道道的李江沟村民宅院已批不给办证?为什么可以给不具备农村村民资格的城镇居民(公职人员)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希望土地所的领导站出来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解答我们的疑问。常言说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补充内容 (2013-4-9 11:48):
我们只有一个要求,就是,实事求是的给我们解答以上问题,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好让我们明白是怎么回事。错了纠正不丢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