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一、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无论《物权法》还是《人民防空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政策不一,目前,我市执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国家的政策,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的相关规定,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出租等形式满足业主需要,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2、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
我市的地下车库销售实行是现售管理,即必须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按规定取得现售备案手续后进行销售,可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证书。
三、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出售或出租,不享有受益权;属于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受益权。
四、网友反映的城开祥和里小区地下车位分两种情况:一部分为人防工程,另一部分为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具体的区域划分先由市人防办核定,而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产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投资人享有收益权,只能平时出租使用,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实质上是长期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人防工程在取得产权登记后可以进行现售、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经查询,城开祥和里项目的地下车位目前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申请,不具备销售条件;该地下车位及人防区域现正在申请规划核实,人防区域尚未明确划定,非人防区域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公司表示将按照规定,正确处理人防工程的出租使用和非人防工程的出租出售,业主可以根据情况,协商选择使用方式。
我局针对网友反映的情况和开发商进行了约谈,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对于车位的使用方式要求公司考虑业主的实际需要,采取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法满足业主需求,开发商表示尽快研究具体方案,增加短期租赁方式满足业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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