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00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相同的问题两种不同的回复,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6-6 10:47: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心通桥: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41953
这个帖子中您的回复“关于群众举报新郑薛店镇华福绿洲所征收天然气初装费一事情况说明:于2013年3月5日我单位检察人员深入该公司进行检查,经过了解该公司曾通知住户缴纳天然气初装费,通过我检查人员于该公司林经理沟通,此项收费属违价范围,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该行为,停止收取费用,另告知住房户不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如有住户已缴纳费用的,可携相关票据予以退还。
举报电话:62672069”。

但是同样的问题在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28122
这个的帖子您的回复:“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一、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供热、供气三项费用,新郑市政府一直没有开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天然气工程建设费,于2005年5月23日经新郑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居民2500元/户。文件到期后经市政府办公会研究同意,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至今。依据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有线电视收费办法”的通知【1995】第120号文之规定,有线电视初装费为260元/户。二、购房协议中约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燃气的费用买受人自理。三、新郑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及薛店镇广播电视管理站委托,收取天然气安装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
调查处理结果: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文件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鉴于新郑市没有开征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房屋销售协议明确约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燃气的费用买受人自理等情况,经请示郑州市物价局,我们认为物业公司受天然气公司委托向业主天然气工程建设费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另,开发商代理收取的房屋测绘费,属于给业主统一代办房屋所有权证时房管局收取的相关费用,我们同时责令物业公司不得利用交房强制收取费用。如有疑问,请举报人到市物价检查所咨询。电话:0371-62672069”


从网上看到的网民反映的同样的问题,前一次说是“此项收费属违价范围”,而后一次说是“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两次回复不一样?另外这种费用收取到底合法不?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3-6-9 10:00: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一、你反映的第一个帖子薛店镇华福绿洲物业公司利用交房期间强制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一事,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接受委托代收其他费用,但是不得强制收取,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物业公司利用交房钥匙强制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所以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不得再强行收取上述费用,有不愿意安装天然气的应当退还此项费用。
二、龙湖镇威龙逸品小区和薛店镇华福绿洲小区售房合同中约定不同:龙湖镇威龙逸品小区售房合同中约定开放商负责通双气,而华福绿洲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费用由买受人自理。据此认定龙湖镇威龙逸品小区开发商再向业主收取此项费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所以责令开发商退还费用。
三、郑州市停止征收天然气初装费是因为向开发商开征了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供热、供气三项费用,是在房价中包含的费用,不得二次再向业主收取。新郑市政府还没有开征基础设施配套费,房价中也未包含供热、供气的费用。新郑市政府考虑到燃气公司为民营企业,在架设管道、安装天然气入户设施要产生费用,所以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前暂按原标准居民2500元/户执行。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请致电:62672069   6267293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2 00:21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