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郑拆管字〔2009〕29号 发布时间: 2010-06-28 17:25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已开始动员住户搬迁,经查处后违法行为未继续扩大的。
(2)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况
(1)违法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动员住户搬迁,经查处后违法行为未继续扩大的。
(2)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
处罚基准: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已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已经开始拆除。
(3)住户已经搬迁的。
(4)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具备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