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日前,退役士兵在安置问题上的行政法规有两个:分别是1987年12月12日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1999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条例》。 我的孩子是2010年12月入伍的义务兵,根据2011年11月1日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我的安置申请应该按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下发的(1987)106号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的第九条(注: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我所在单位是郑州二十二中,其隶属于郑州市二七区,所以郑州市退伍办及郑州市人社局于2013年4月26日给二七区人社局开出(2013)郑退安字第0006820号安置工作介绍信,二七区人社局不接受。5月8日二七区委蔡红书记在接待日会上让二七区人社局陈卫东局长等研究当日下午接收,时至今日仍未接收。难道让权利在制度的笼外横行吗? 郑州二十二中退休教师:别良玉 联系电话:6889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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