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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德福雅居,办房产证时要求业主补交2万多元房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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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16:14: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中牟县德福雅居,交房都一年多了,各项手续都交接完毕,只差办房产证了,但办证时以各种由头要求业主补交2万多元房款,否则不予办理,理由是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要补一万多,这也就认了。
2:可签合同时送的整个阳台现在办证时说安房屋管理规定只能送半个,又要求补1万多的房款,加起来都快三万了。既然你们开发商早就知道阳台只能送半个,为了达到卖房的目的还和买房者签了赠送整个阳台的合同,现在以房产证为要挟,说不送又 不送了,要求必须补1万多的房款(冤枉钱),这不是严重欺诈消费者吗。
希望房管局的相关领导能尽快出面解决这些问题,一定要给德福雅居的业主们主持公道啊,你们要是不出面管的话,他们岂不是为所欲为了,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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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30 09:26: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正在处理。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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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5 09:12:03 |只看该作者

        我单位接到网友发出的帖子,接件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及时查清情况,尽快处理。现已处理完毕回复如下:

        关于网友对中牟县德福雅居办房产证要求业主补交2万多元房款的问题。经调查德福雅居小区由郑州华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由于网友“芊雪”未实名反映该问题、未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赠送阳台的合同》。我们调查中抽查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1

       一、根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未做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根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而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五条约定:面积约定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接受按第 1 种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因此,该业主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误差差异处理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有约定,应该按其约定处理。

问题2

       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赠送面积。贵网友未提供与开发商签订“赠送阳台”的书面合同。我局无法核实。

       希望贵网友以后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局沟通,以便于及时解决问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中牟。监督举报电话:62159301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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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6-24 16:34:40 |只看该作者
各位房管局领导:
    本次德福雅居欺诈行为请给一个公正处理。
争议事项:
      1、房屋差额问题,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7楼赠送阳台和阁楼,未兑现阳台。
如果阳台面积不曾送的话,那么7楼的合同面积应该和6楼的合同面积一样啊,现在7楼比6楼少了2.5个平方。说明七为赠送面积,而现在办理房产证时,又让7楼用户交付2.5个平方费用。虽然开发商承诺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体现,但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恳请房管局领导对这些房奴弱势群体提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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