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接到网友发出的帖子,接件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及时查清情况,尽快处理。现已处理完毕回复如下: 关于网友对中牟县德福雅居办房产证要求业主补交2万多元房款的问题。经调查德福雅居小区由郑州华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由于网友“芊雪”未实名反映该问题、未提供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赠送阳台的合同》。我们调查中抽查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1: 一、根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未做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根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而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五条约定:面积约定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接受按第 1 种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因此,该业主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误差差异处理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有约定,应该按其约定处理。 问题2: 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赠送面积。贵网友未提供与开发商签订“赠送阳台”的书面合同。我局无法核实。 希望贵网友以后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局沟通,以便于及时解决问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中牟。监督举报电话:62159301。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