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调查后回复如下:
1、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 号)文件精神,财政厅、国税、地税、省残联、人行郑州支行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第238号)文件,文件规定:各级地税部门要将保障金征收纳入税收管理,与税收同征、同管,并将已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要将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2、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和《关于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1]第1545号)文件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由基金缴纳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基金缴纳人在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税费时,同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3、关于工会经费征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豫工文[2007]第48号)文件规定: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
4、关于要钱要物问题
由于举报人未提供具体线索,无法进一步落实查处。
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纳税人的自觉性。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违法违纪者,不论是谁,都要一查到底。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提供有价值线索,证据确凿的,绝不姑息迁就,从严从快处理。
郑州市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