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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龙国际中心不给开发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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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30 10:54: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4-17 14:17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位于大学路和仁和路交叉口的升龙国际二期的业主,自去年七月份交房至今物业就私设电表并开始收取电费,但不给个人分户开取正规的电费发票,经交涉没有后果且他们语气强硬声称就是没有。请你们相关部门和领导多关注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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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3-30 12:03: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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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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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3-30 12:04:0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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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30 20:16: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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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4-11 11:06: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升龙国际中心二期由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现将了解情况回复如下:
目前供电部门和施工单位正在抓紧对政通变施工,预计7月份政通路沿线的临时电将更换成正式电。
为了合理控制业主所用电量,因此设置了电表,但收费标准是按民用电费0.56元/度收取。同时由于相关单位给物业公司只开取了总发票,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了电费分割单附总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待正式电开通以后,发票问题将得到解决。
      我局要求物业公司严格各项服务,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物业公司表示将对员工服务态度进行加强督查,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并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遭到投诉员工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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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0-17 11:54:42 |只看该作者
劣质房,升龙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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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27 12:53:48 |只看该作者
又见无耻升龙和无耻的相关部门
更厉害的是我原先的号(无耻升龙)登不上了
中原新城王府交房、凤凰城交房、观澜1#2#楼交房、学府交房、观澜3#4#交房,哪个不是违规交房,都是升龙的。房管局的诚信档案有什么用!!!房地产管理条例由哪个单位去贯彻!!!房地产管理条例还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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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2-27 13:08:17 |只看该作者
又见无耻升龙和无耻的相关部门
中原新城王府交房、凤凰城交房、观澜1#2#楼交房、学府交房、观澜3#4#交房,哪个不是违规交房,都是升龙的。房管局的诚信档案有什么用!!!房地产管理条例由哪个单位去贯彻!!!房地产管理条例还有什么用?
你这是间隔10秒吗?MD   
LZ有的是耐心,发S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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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6-24 11:52:30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4-11 11: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升龙国际中心二期由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现将了解情况回复如下:
目前供电 ...

你的意思是升龙国际物业临时用电收费是合法的??标签: 不交电费  供电营业
5号楼是元月份交房的,在房子验收的时候开发商并没有告知我们用的是临时电,直到物业通知去物业中心交电费时,才知道原来用的是临时电,怪不得隔三差五的停电呢,业主苦不堪言啊。后来才知道原来物业是无权收临时电电费的。
关于临时用电不交费的法律依据
(1)《电力法》以及供电部门关于申请临时电的法规
其中规定:除了供电部门之外,任何人都不允许“转卖”电力。 如果物业或开发商想收临时电费,就是将开发商用于施工的临时电“转卖”,是违法行为。

(2) 另外,如果物业要收临时电费,可以问物业“谁收这笔钱?谁开发票?”
物业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一回答就是错!因为只有供电局开据的发票才是合法的!如果物业开自己的发票“收电费”,就触犯了《电力法》!

(3) 临时电表没有经过权威机构校表、封签,所以计量也是无效的。也可以据此拒绝缴纳临时电费!

实际上临时电供给业主使用时,应该是免费使用。直到接入市政电。

接入市政电的标志是:到银行买电!

不要担心开发商和物业以“断电”作为威胁物业的手段。稳定压倒一切,量他们不敢胡作非为!


附:若干规定:
(1)【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1996年10月8日】规定如下: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注:临时电源从法规上未说明“可以用于生活用电”,所以开发商交房时不提供双路供电的市政电而只提供临时电是不合法的!

(2)【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1996年10月8日】规定如下: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注:虽然开发商买临时电需要8毛,而市政电只要4毛。目前使用临时电的楼盘小区一般都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出面来补差价,但这笔费用却很有可能又通过物业管理费摊到业主头上。但是一旦临时电用于业主的生活用电,性质就是“转供电”,这是违法行为!即使开发商只按市政电的4毛收费也不行,也是违法的!况且,4毛的临时电和4毛的市政电质量能等同吗?要“按质定价”的,我看1毛就差不多了!

(3)【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第四十五条,1996年10月8日】规定如下:
用户建设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用户负担。
注:这里的“用户”指的是开发商或“开发商的施工单位”!

(4)【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 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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