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对材料审核齐全后,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当年度生育证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1月31日。
持证人在生育证有效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孕育情况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根据以上规定:1、公民要求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向乡镇提出申请,然后由乡镇向计生委集中提交相关材料,县计生委不直接受理公民个人的二孩申请。
2、针对持2013年二孩生育证不能生到有效期内人员的换证工作,我们按照《办法》要求,在4月份专门召开了由乡镇、街道参加的换证工作会议,要求对持证对象逐户排查,逐户通知,对需换证对象必须通知到本人。为确保时间充裕,换证工作历时20天左右,经历填表、检查等环节,对全县需换证的几百对对象于5月份下发了正式换证文件。换证工作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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