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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办事处亲力亲为,不要转给没有执法权的社区(下派单位:金水区东风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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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5 10:45: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7-9 10:23

小区位于金水区博颂路34号院,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姿华物业公司管理。
一、小区随着10号楼小户型的建成打破了原本的安宁,该楼的住户超过了其余9栋楼所有的住户,且均为外租房客,人员结构复杂。当初售楼部的规划图中本没有该楼,该楼也有临向北环的大门,根本不和我小区共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单独管理。
二、10号楼有地下停车场,本该优先提供业主使用,却被物业其他用途外租挣钱,造成我小区车位紧张。
三、翻看《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车位使用费没有约定,均为空白。物业公司未通过问卷调查取得业主同意,毁掉公共绿地,划出车位以40元/月出租给部分自私的业主,造成邻里关系紧张。
四、和一期共用一个物价收费许可证,按一级标准收费,但每期的物业服务均独立进行,且相差很大,小区监控损坏多年,最近平安郑州工程刚投入使用,临街护栏为灌木丛,且很容易钻入,经常入户被盗和电动车辆丢失,根本达不到一级物业收费等级。
    以上曾向市长热线并转物价局调查核实,姿华物业公司向物价局提供伪造的物业合同,里面有停车费收费40元/月约定,还有伪造的停车收费问卷调查,上面没有拟收费金额和业主电话信息(有市长信箱可查)。
    小区的物业矛盾,强烈要求由办事处来调查核实处理!

此信息来自: 金水区东风路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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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5 10:51:39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博颂路34号院投诉的回复
一、小区基本情况
文雅新世界二期位于博颂路34号,由河南姿华投资有限公司2001年开发,2002年竣工。河南姿华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接管,小区属经适房,总占地面积675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1673平方米,住宅面积67473平方米,商用房面积4200平方米,共10栋楼,642户,物业费为高层1.15元/平方米,多层0.38/平方米,已在物价局备案。
二、业主投诉问题
1、小区随着10号楼当初售楼部的规划图中本没有该楼,该楼也有临向北环的大门,根本不和我小区共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单独管理。
2、10号楼有地下停车场,本该优先提供业主使用,却被物业用于其他用途外租挣钱,造成我小区车位紧张。
3、翻看《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车位使用费没有约定,均为空白。物业公司未通过问卷调查取得业主同意,毁掉公共绿地,划出车位以40元/月出租给部分自私的业主,造成邻里关系紧张。
4、和一期共用一个物价收费许可证,按一级标准收费,但每期的物业服务均独立进行,且相差很大,小区监控损坏多年,临街护栏为灌木丛,且很容易钻入,经常入户被盗和电动车辆丢失,达不到一级物业收费等级。
5、以上收费问题曾向市长热线并转物价局调查核实,姿华物业公司向物价局提供伪造的物业合同,里面有停车费收费40元/月约定,还有伪造的停车收费问卷调查,上面没有拟收费金额和业主电话信息(有市长信箱可查)。但是物价局没有执法权,不是行业主管部门!
三、投诉回复
1、小区10号楼规划的问题建议到规划部门查阅。
2、经我部门工作人员向物业公司了解:河南姿华投资有限公司是10号楼地下停车场产权单位,在租用前期,房地产公司已对业主张贴公告招租,在空置半年后出租。本着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求,若业主有需求可以直接联系开发商,同时我们要求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业主。
3、经了解:物业公司于2012年7月对小区业主进行问卷调查,该小区共642户,参加调查549户,其中同意452户,不同意97户。同意收费改造停车位已占总户数的70.4%,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从随机抽看的物业合同中车位使用费已标明。
4、关于收费问题,我们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当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执行,如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有异议,可直接向物业公司反映,我们已要求物业公司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对照物业服务协议履行。另小区整体交房时,开发商提供公共区域临街部分为灌木丛,该小区物业管理处表示,已向开发商申请建设围墙。经了解,小区监控系统需要大修,已建议物业公司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动用维修基金维修。
5、关于物价局调查情况及结果,请向物价局咨询。业主若对物业公司的调查问卷有异议也可到物业公司进行查询,我们已要求物业公司积极配合。若业主认为有伪造嫌疑,建议走司法程序来鉴定真伪。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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