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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网友:登封市林业派出所至今不作为,不解决问题(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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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24 15:0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林业局

处理时间

2013-12-16 15:55

生活 微信网友反映:登封市林业派出所至今不作为、不处理!已经两个月!推托理由是犯罪人年龄大、没法处理!年龄大能够毁林建坟吗?犯罪人是登封市人事劳动局干部刘学德、刘树民、刘树军他们全部推给刘嵩山、因为他已经70多了!可以免去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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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26 15:23:40 |只看该作者
已收到,正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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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28 11:29:52 |只看该作者
自接到“心通桥”转办案件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在2013年6月14日我局已经通过市长电话室进行了受理,接到案件后,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周光辉立即指派登封市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所长李彦敏、副所长霍义昌、民警闫淑娟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2012年5月,由于刘松山家祖坟需要迁移,刘松山和其弟刘学德、及其侄儿刘红军,经过观察决定自己将其祖坟地址选到刘三林家的桃树园内(当时刘松山不知道迁坟的这块地是谁家的地)随后刘松山和刘学德其侄儿刘红军(刘松山组织者)在没有给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刘松山、刘学德的父亲坟,刘红军父亲(刘松山的三弟)的两座坟迁到刘三林家的桃树园内,迁过坟后才知道是刘三林家的桃园,刘松山在去上坟的路上见到刘三林,并与刘三林协商将刘松山埋坟地内的桃树嫁接一下,当时双方未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2013年3月份刘松山没给刘三林打招呼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刘三林家62株大小不等的桃树全部嫁接成杏树,刘三林发现后找刘松山理论双方就开始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三林就委托刘炎涛报案。
    二、案件处理情况
    原告刘三林委托人刘炎涛(刘三林二儿子)要求依法处理刘松山毁树并在林区内埋坟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1、由于刘松山年事已高七十多岁身体又不太好,给我们调查询问增加了难度,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案件已查清。本着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原则,我们办案民警努力做双方工作主动调解,经过二十多天努力效果不太理想至今未达成协议。
    2、刘松山在未给刘三林家协商情况下私自将刘三林家的桃树嫁接,由于嫁接影响树木生长及果实产量,我们森林公安部门无法认定具体损失,2013年5月24号我们森林公安部门聘请登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树木损失勘查确认,待价格认证后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关于景区内埋坟一事,我们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会同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执法大队联合执法,下发整改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将两座坟迁出,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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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2 08:14:57 |只看该作者
自接到“心痛桥”帖子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在2013年6月14日我局已经通过市长电话室进行了受理,接到案件后,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周光辉立即指派登封市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所长李彦敏、副所长霍义昌、民警闫淑娟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2012年5月,由于刘松山家祖坟需要迁移,刘松山和其弟刘学德、及其侄儿刘红军,经过观察决定自己将其祖坟地址选到刘三林家的桃树园内(当时刘松山不知道迁坟的这块地是谁家的地)随后刘松山和刘学德其侄儿刘红军(刘松山组织者)在没有给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刘松山、刘学德的父亲坟,刘红军父亲(刘松山的三弟)的两座坟迁到刘三林家的桃树园内,迁过坟后才知道是刘三林家的桃园,刘松山在去上坟的路上见到刘三林,并与刘三林协商将刘松山埋坟地内的桃树嫁接一下,当时双方未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2013年3月份刘松山没给刘三林打招呼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刘三林家62株大小不等的桃树全部嫁接成杏树,刘三林发现后找刘松山理论双方就开始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三林就委托刘炎涛报案。
    二、案件处理情况
原告刘三林委托人刘炎涛(刘三林二儿子)要求依法处理刘松山毁树并在林区内埋坟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1、由于刘松山年事已高七十多岁身体又不太好,给我们调查询问增加了难度,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案件已查清。本着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原则,我们办案民警努力做双方工作主动调解,经过二十多天努力效果不太理想至今未达成协议。
2、刘松山在未给刘三林家协商情况下私自将刘三林家的桃树嫁接,由于嫁接影响树木生长及果实产量,我们森林公安部门无法认定具体损失,2013年5月24号我们森林公安部门聘请登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树木损失勘查确认,由于刘三林无法提供桃树被损坏所造成损失的有关证据,导致物价部门无法认定损失,致使案件陷入僵局。市森林公安局无法按照有关条例进行依法处理。
3、关于景区内埋坟一事,我们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会同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执法大队联合执法,由于刘学德拒不配合,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执法大队找不到当事人,案件工作进展缓慢。按照法定程序,河南省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执法大队下一步将《留证送达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被告(刘学德),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3000元,一个月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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