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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乱差的饭店无证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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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5 22:09: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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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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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15 15:32

城东路与二里岗南街交叉口开了一家晋味轩山西面馆,整儿一个脏乱差的饭店,饭店现在是无证又无照,我在后面住,简单和朋友在那儿吃了点饭,环境太差。工商局局作为主管单位,放任这些无证无照饭店不法经营不管不问。敢问这种现象难道就没有办法解决吗?作为政府部门应该严格执法,不能包庇这些不法饭店,现在郑州市正在创建文明城市复审阶段,这种无证经营和脏乱差现象抓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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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18 09:21: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郑证照联[2010]1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之规定,请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现已转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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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8 17:39:52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中,我们将尽快给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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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22 09:37: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举报后,我局立即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57号附24-27号晋味轩老面馆进行核查,情况如下:
1、该店负责人孟雷雷现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仍进行餐饮服务活动。
2、该店从业人员现场能够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3、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执法文书,责令停业整顿。该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仍进行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该我局已立案调查。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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