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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东区颐豪园物业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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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7 21:5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巩仪东区颐豪园于2012年6月交工,但至今燃气未通,电子安防设备未投用,一年前领钥匙时强收一年物业费。试问:交工时燃气不同,电子安防未起用,不具备交工条件,超标准强收物业费,依据何在?请有关部门查处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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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7-29 08:22:20 |只看该作者
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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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5 18:10:38 |只看该作者
“相信正义”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巩义东区颐豪园的有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1、关于东区颐豪园小区房子交工时电子安防设备未投用的问题。经实地调查询问并调阅有关图像资料,查明该小区于2012年8月份安装了电子安防设备, 2013年4月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事。我局已提醒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的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有关价格政策执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2、关于强收一年物业费问题。近年来,我市新建并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小区,事先都与业主按照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签订了合同,但因小区入住率较低,且考虑到物业服务质量与标准需要持续跟踪考核等因素,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场竞争,经我局与房管部门研究决定,对这些达到三级以上条件的住宅小区暂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其硬件设施和配套设备基本达标的,统一按照现行物业管理政策及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收费备案。颐豪园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和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的物业费标准均为1.15元/㎡•月。
按照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之规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期限应由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共同约定,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我局已提醒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按与业主约定的物业费预收期限执行,未约定的,按照规定按月收取。
3、关于至今燃气未通的问题,建议向有管理权限的如市燃气公司等部门予以反映。

巩义市物价局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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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6 10:52:14 |只看该作者
真让人佩服!管理部门竟然如此处理问题。不一样的问题,得到同样的答复。请参阅尚城华府网友发帖后的回复。(thread-1222683-2-1.html物价局有回复了,快来围观,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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