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依据现行医保政策。我市所有私营、集体、国有企业职工正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情况下,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后均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说明其本人退休前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致使其退休后无法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根据 “郑政文(2011)113号”文件,明确规定曾在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 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满15年,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投诉人情况不属于政策范围内,现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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