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文件的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按照上述规定,小区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如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感谢网友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