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小区物业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是物业公司具备或拥有的资金数量、专业人员、受托管理物业的规模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直接联系。
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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