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死亡待遇的政策有所调整。由于国家和我省未出台相关细则,目前参加郑州市市本级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人社养老函〔2011〕5号)文件规定:一、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暂仍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其标准分别为: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二、参保人员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暂不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若有其他疑问,您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