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购买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龙泊圣地小区泊郡二期的房产,合同约定于2011年10月底交房,至今开发企业严重违约,因自身原因未能交房,开发企业于2012年元月书面正式通知业主,要求业主于2012年元月10日前交房,当时承诺公司承担合同约定交房到12年元月10日之间的违约金,如不接房,责任由居民自己承担,开发公司不再承担违约责任,当时完全不具备交房的条件,室内外施工均未完成,截止到目前,开发公司依旧在热火朝天的施工,更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有效手续,在此,请求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查处,感谢政府的帮助。
经查最新版《郑州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2010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需遵守《郑州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规定,即:须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并取得郑州市建委备案。河南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明知自己交房不符合规定,为了避免违约金的支付,坚称自己没有强制交房,实在可恶之极。而且对方声称不但不知福违约金,而且物业费也要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请房管局对此予以查处,并予以罚款,以净化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开发环境,防止广大业主集体闹情绪,集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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