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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楷卿软件公司,利用网络诱骗炒股软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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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21:2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河南楷卿软件公司,利用网络诱骗炒股票的投资客买炒股软件。先是莫名其妙被拉进254694403的QQ群,之后在群里发股票信息,还在三点后发当天推荐给会员的股票信息,第二天确实有涨的。但一旦加入会员后,会已预防信息泄露被踢出群,之后提供的股票信息不涨反而下跌。事后找他们说行情不好,但在加入前的群里总是发各种诱惑信息,说大盘不好推荐的股票还会上涨。本人已经交38800给工商银行(21世纪支行)河南分行户名为于笑冬,账户62220217*******7544,于笑冬为财务总监。群主为一个叫陈坤的人,QQ为619896173,手机号码为18*******55。qq群为:254694403。网络已有很多这样的受害者,都为河南楷卿软件公司。只是群主可能不一样。但财务总监都为于笑冬,我是来自上海的我QQ1224005746,电话是15*******72也是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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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9 18:02: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河南楷卿软件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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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0 11:31: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河南楷卿软件公司,利用网络诱骗炒股软件”。
    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8月14日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金水区政府工作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608号的“河南楷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地址现为一家从事食品经营的公司在此经营,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并不了解之前公司的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您举报该的公司涉嫌诈骗(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您谅解。
    在此,也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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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18 16:32: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河南楷卿软件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
      2013年5月以来,我分局多次接到网友反映“河南楷卿软件公司”有关问题。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我局于2013年5月13日、2013年8月14日等多次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金水区政府工作人员对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608号的“河南楷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地址现为一家从事食品经营的公司在此经营,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并不了解之前公司的情况。根据“心通桥”网友举报,得知“河南楷卿软件公司”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3号楼1305号办公,2013年 8月2日上午,执法人员根据这一线索进行核实,经核实,在举报地点未找到该公司,我执法人员向该地址物业进一步了解,物业公司称该公司曾在1305号经营过,但现该公司已不在举报地办公,并向我局出具了相关证明。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您举报的该公司涉嫌诈骗(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您谅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公司登记注册,实行的是书式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符合登记许可的规定,实质审查即现场查看公司经营住址不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必要程序。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举报公司申请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住址不一致,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你查实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在此,也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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