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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请 ??????????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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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02:37: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新郑国土局

处理时间

2013-12-23 11:09

各位领导,
几天前我曾就 宅基地申请问题进行了咨询,
其中同一帖子在不同的论坛板块以下回复
新郑国土局板块 的回复了 如何宅基地申请流程,特表感谢
龙湖镇板块 的回复是 新郑市自2006年就已经停批宅基地手续了 和 《龙湖镇原宅基地翻建房屋管理办法》,

以下问题不解,还请各位领导怜悯
1。 我是一名28岁的公民,户口已经和父母弟弟分开, 现在寄宿在他乡,作为龙湖镇王许村村民,我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
2. 如根据 新郑市自2006年就已经停批宅基地手续了 的回复, 地方政府的措施是 否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可以申请 法律角度 地方政府政策是否应该以中央意见为主
3. 作为一个法律角度, 我是一个 户主, 难道不应该有自己的一片宅基地,居住吗?
我该住那里,我如果结婚,我的妻子,我的孩子住那里,我们应该流浪吗?

各位领导,请原谅我的打扰,请各位领导能为我,为一个公民,尽一份力,帮帮我· 好吗?
个人简介:
王建, 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村民, 28岁,单身,未婚 07年郑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现在在郑州上班,
弟弟已结婚和父母一起生活, 我的单独的户主,户口与他人分开了。
联系电话 15*******77.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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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11 08:54: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已将你提出的问题告知相关业务科室,一有结果会尽快给你答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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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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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11 09:51: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 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 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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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13 20:53:04 |只看该作者
xzgtj 发表于 2013-10-11 09: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你好,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 ...

领导,谢谢你对 我“宅基地申请”流程的回复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 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咨询一下问题
       1。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是否如下?
    “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建设规划提出定点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
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 是否可以先到 哪个 部门领取或者购买?
      3.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 是否在最终批复同意后才颁发的,还是先领取?


     麻烦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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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19 17:18:38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没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出台的是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法律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五十三条规定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2、没有《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宅基地的居民自己书写。
3《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办理宅基地审批需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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