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你好:我和爱人都是民企在职职工,双方在各自单位参保,我媳妇的单位也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因单位办事员疏忽未及时告知,我们队生育保险政策一无所知。所以造成至今未领取生育保险津贴包括在医院剖宫产的费用报销。(当时只办理了新农合报销手续)。 我家是双胞胎,宝宝于2011年10月出生。上个月我老婆从同事那里得知还有生育保险政策,且她同事生过小孩半年后才补领的,我们小孩已经一岁半了,问能否领取生育保险?(晚婚晚育、第一胎、准生证等等所有手续都齐全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
我拨打12333和市长热线,还有生育保险科当面咨询。工作人员没有明确是否能够补领,只是让先走程序申报材料。
我让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就是关于超期多久不能领取的政策,得到答复是没有相关政策。。我个人理解是既然没有严格规定出生后不得领取,那么我们既然符合计生政策且政策缴费了,应该享受国家政策给带来的实惠,因为造成超期未办理不是个人主观放弃而是政策不了解或单位办事员未告知等等,所以应该给予补领。譬如合同法解释条文就有追诉期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说法,。问题是我们郑州市只有这个郑政 [2010]32 号文件,没有其它解释文件。像我们类似因政策不知情而未领取的应该不在少数。恳请有关部门给明确答复,是否有必要走行政诉讼或与原单位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谢谢,期待答复。
补充内容 (2013-9-27 13:51):
我媳妇单位那个补领过的同事就是在提交材料同时又写了一个证明,就是单位盖章的写有超期未领的解释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