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关于阳台面积应该如何适用计算规范的情况,在(建房市函[2010]45号)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房市函[2010]45号)“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
我市房屋房屋面积测绘是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计算房屋面积,该规范在8.2.1中规定“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在8.2.2中规定“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对于其他规范均不适用于房产测绘。
另就小区群众反映销售顾问承诺送阳台面积的情况,其主要涉及到买卖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而郑房测绘队计算阳台面积时是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计算的,并不涉及双方约定。
如需查询相关数据可拨打我局测绘队咨询电话:67881135 6788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