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13年5月30日收到心通桥网站发出的帖子,现已处理完毕回复如下: 接件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及时查清情况,尽快处理。 关于网友对“中牟德福雅居开发商:交房一年多,要求业主补交2万元房款”的问题。经调查德福雅居小区由郑州华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问题1: 一、根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未做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根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1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而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五条约定:面积约定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接受按第 1 种方式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面积出现误差的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价款。 因此,该业主所购买的房屋面积误差差异处理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有约定,应该按其约定处理。 问题2: 房产证办理时间违约 根据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第二款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调查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该小区中的27户业主支付了违约金。 问题3: 根据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的第三款 顶棚:批白 经调查德福雅居小区开发企业确实违反本约定条款。该公司解释为:建设过程中业主多次反映无需罩白,以免在业主入住前装修房屋时二次装修产生不必要的费用,采纳业主的建议;现开发企业保证业主如需顶棚罩白一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实施。 问题4: 德福雅居小区南商铺问题,网友需向规划相关部门咨询 问题5: 经调查,小区公建部分确实规划有体育健身设施,并预留一定面积的休闲广场,并作特殊处理,非行车路面,因小区内居住业主不足30%,处于装修阶段怕引起损坏,后期居住业主无法使用,现阶段没有安装。开发企业承诺:计划在2013年9月安装健身器材。 问题6: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按其约定处理。 问题7: 该小区容积率、绿地、围墙建设,请咨询规划部门。 希望贵网友以后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局沟通,以便于及时解决问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中牟。监督举报电话:62159301。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