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处理情况
经查:1、由于李炎霞于1997年结婚出嫁,但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卢西村二组在1999年调地时,已将李炎霞原有的责任田收回组里,李炎霞虽然户口仍在该组,但已没有土地,更没有其儿女的土地。村委从未同意其户口留在本村,并享有村民待遇。为此,该组在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经群众代表讨论商议。“凡本组已结婚出嫁姑娘,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土地交回组里与否,一律不再享有原村民待遇,不参与本组土地补偿款分配。”鉴于李炎霞的上述情况,卢西村二组决定,李炎霞及女儿不享有该组村民待遇,不参与该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根据村民自治相关规定,镇政府工作组原则上同意卢西村二组所做出的决定。
2、索朝荣、席银环二人均为卢西村三组出嫁人员,后均因再婚,二人户口迁回卢西村并在卢西村居住。该组在初步拟定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将二人拟按部分享有村民待遇,分配部分占地补偿款,因该组分配方案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通过,索朝荣、席银环二人最终能获得多少占地补偿款还没有最后结论。镇政府工作组正在为其积极协调并督促该组尽快拿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二、处理意见
经镇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二组群众李炎霞反映的产业集聚区占地补偿款分配问题,镇政府同意卢西村二组分配意见,由镇村工作组做好信访人李炎霞政策解释及思想教育工作。
2、由于卢西村三组分配方案未经通过,镇工作组做好政策指导和督促工作,并对信访人索朝荣、席银环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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