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我们非常理解您的心情,但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拖欠物业费是一种不合适的行为,原因有二。一方面,业主和开发商是关于房屋的买卖关系,房屋在保质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并可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物业服务是以交物业费为代价,而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和物业公司是一种关于物业服务这一特殊商品的契约关系。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在没有专项的委托合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将业主房屋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质保,而不是物业公司负责具体的维修工作。希望您能够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