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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王村计生办乱罚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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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14:4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结婚时,我的户口没有迁至王村镇,也没人让孕检,但怀孕后,她们说我没孕检罚钱,少一次罚五百,不交不给准生证,我在外地,家人交了罚款,但还得挺着大肚子去孕检,她们态度极差。我想办流动人口生育证明,但孕检回去办,那里常没人,平常又不回去,很难办。另外,王村,第一胎是女孩,生第二胎还需等指标,她们说一个镇一年四五个,等吧,她们还不是拿指标要钱。总之,不孕检罚钱,罚多少,不违反生育政策罚钱,我认为严重违反国家政策,严重损害民心,我非常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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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8 11:51:16 |只看该作者
    您好!
   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生育证是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关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问题,您可以拨打037167883983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计生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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