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9日我与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位于郑州市长江中路南、兴华南街1号楼2单元20层2008 ,房屋面积88.57平方,总价人民币618246元,付款方式现金百分百,买受人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郑州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交房,可交房时位于1号楼2单元20层2008以另卖他人,这种一房两卖(一女两嫁)行为正的每人能管吗? 同时强烈呼吁郑州市房管局查下还有多少房屋(一女两嫁),还老百姓一个放心的买房环境,老百姓存钱买房正的不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