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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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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1 12:24: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林业局

处理时间

2013-11-5 10:57

反映人:贾遂周,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贾庄村五组,身份证号为410*******04266931。联系电话:13*******90反映请求:1、严惩违法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退还反映人从承包到现在的《退耕还林款》,3、请求办证部门给反映人依法办理《林权证》反映人今天向各位领导反映的是反映人于2000年9月份在新郑市始祖山承包的100亩土地(详见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租金为每年每亩120元。合同签定后,反映人按合同已履行约定义务,在承包期内,反映人作出了大量投资和管理,种植了各类果树2.5万棵。现棵树直径均在15公分以上,已成结果树了。在此期间,于2011年12月20日,新郑市千户寨驮窑村村民伙同转沟脑村村民,以王留军、王小芝、王留、郭留灿、郭孬、王留民等村民,手持木棍、铁锨、重型机械等作案工具,来到果园内进行毁灭和破坏,把果园内的水、电、路、鸡舍、住宿、太阳能、无塔供水等设施全部砸毁,造成严重损失,导致反映人无法正常运转和工作,造成精神压力巨大,心情沉重而又悲伤的后果,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当时反映人拨打110请求援助,派出所和管委会同时到达,并没有依法进行阻止,造成违法、犯罪者气焰嚣张,损失更加扩大化。事后,我多次向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将犯罪者绳之于法,却一直没有结果,至今使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给和谐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反映人坚信国有国法,警匪不是一家,在法制国家里,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一定会加大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者,赔偿给反映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使反映人能合法经营,安居乐业。    作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重视针对此事的处理和解决,贾遂周本人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此期间千户寨驮窑村村民伙同转沟脑村村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和果园设施进行非法损毁破坏,这一行径无疑是一种无知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他们无视法律的存在,肆意用暴力去解决问题,我觉这些人应该为他们无知的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国家近几年一直在关注民生问题,所以我建议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此事的处理,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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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1 16:48:4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结果将及时向您反馈。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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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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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30 17:00:5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与林业有关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要求退还承包至今的退耕还林款问题
    1、根据《河南省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退耕还林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由承包该土地的农户与受让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已有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的,原合同应依法予以废止。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前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实施退耕还林时,受让人应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协商国家粮款补助的分配办法,完善承包合同。第七条:采取不同的流转形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报其备案。
    因此依据《意见》第四、五、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不能出示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林地林权权利证明以及协商国家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分配办法协议,当事人不具备取得退耕还林款资格。
    2、新郑市退耕还林工程从2002年开始实施,当事人于2000年栽植的林木不适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
    (二)办理林权证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权证办理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以及基层政府部门出具的林地林权权利证明,因此,依法不能办理林权证。
    感谢您对林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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