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
您好!嵩管委于2013年6月17日获知毁林事件后,安排景区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刘学德在启母阙后埋坟,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2013年6月18日,景区执法大队对此立案调查,但当事人一直以拒见、回避等方式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导致案件不能正常进展。2013年10月8日,执法大队采取留置送达及公告的方式先后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60日)满后,于2013年12月16日,执法大队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该公告于2014年2月16日到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60日期满后,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依照法定程序,复议期为60日,复议期结束后,该案件将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关于刘学德毁林事件,登封市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也已立案调查,毁林事件由森林公安部门根据毁坏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