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四十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0号令】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郑州市嘉亿物业公司自2007年7月3日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营业执照由金水区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9楼变更为管城区东明路45号院5号楼东2单元1层13号至今。实际情况是:物业公司一直在3号楼东3单元地下室从事办公经营活动,从没有一天在营业执照登记载明的经营地址办公经营过。 请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