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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尽到责任了吗?(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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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3 10:16: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房管局

工作时间

19507小时:13分钟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尽到责任了吗?

      金水区福元路(原沈北路)燕凤小区10号,11号楼一层的房东,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破墙住改商,不仅改变了该楼体的承重和结构设计,也必然严重影响和减少该楼房的使用寿命,不仅对住在其楼上的业主构成侵权,而且违法违规。特别是11号楼的一层,不少被改成了饭馆,导致楼上温度达45度之多-------!
   去年以来,该小区不少业主到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投诉,还有业主到社区哭诉、社区及时向金水区政府做了反映,金水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商户下达了整改通知,但住改商的房东和商户至今不予理睬,至今我行我素。
   该小区被住改商的两栋楼房,已经出现了程度不同的裂缝,整改不能再拖了,整改不能继续耍花架子了!

    作为第一责任人,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存在执行力不到位的问题:

      6月21日政府部门的整改通知下达当事人后 ,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对通知内容提出行政复议,超过15日当事人不对政府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则行政行为生效,政府部门依法应该强制执行。而不应该对其放任,对其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拖拖拉拉。
     政府有强制手段,却迟迟不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等同于给违法者以鼓励,给社会留下猫怕老鼠的印象,严重影响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该两栋楼房是2010年7月份住改商的,且至今无一户取得租赁许可证。3年来,房东未交纳一分钱的租赁税,偷逃的国家税款也不是小数字了。

如果有关部门对住改商的违法行为继续拖拉,则势必逼迫受害业主拿起法律武器民告官,起诉金水区政府。则金水区政府必然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发生在金水区黑朱庄村塌楼死人的教训,,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应该忘记,金水区政府也不应该忘记   --------------!
          对待证据确凿的违法住改商行为,还要继续拖多久才能整改到位,对住改商楼房恢复规划原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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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3 10:16: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依据郑政办【2012】54号文件之规定,现责令自收入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
我局相关科室已经下发整改通知书了,而且有半年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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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萧光  在2013-8-23 11:2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 在继续做官样文章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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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3 11:43:37 |只看该作者
该局置该小区楼上多数合法业主利益于不顾,在继续做官样文章:
    该局应该很清楚的知道,违法住改商的房东不可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业主的同意,让他们破坏楼体结构,w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也不可能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给住改商房东出具办理房屋租赁证明。房地产管理局对此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
      该局应该依法责令违法住改商的业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楼体规划设计原状,而不是什么整改办理租赁许可证--------
         该局对金水区黑朱庄村塌楼死人的教训忘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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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3 12:41:29 |只看该作者
     金水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区分非法和违法:
非法:指轻微的法律不允许,存在整改可能,也既踩线未越线,容易纠正的事情。
违法:指已触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事情,既行为人超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明显违法违规,给利害关系人带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行为。
   以本案为例: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
   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很清楚的知道,该小区业主及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不可能为违法住改商者开绿灯,根本不存在妥协和整改的条件,房地产管理局却要求住改商者整改,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这岂非对牛弹琴,此做法,岂非是   “此地无银三百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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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3 12:57:09 |只看该作者
   
     对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破坏楼体结构,违法住改商者,政府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而不是无关其痛痒的整改,使其继续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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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3 13:15:26 |只看该作者
     该小区住改商者反映:他们到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反映如何整改问题,该局有关人员说,有关整改问题,你们到社区,要社区开出房屋租赁证明,然后到局里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那样就合法化,整改到位了-----!
   但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很清楚的知道,该小区业主及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不可能为违法住改商者开绿灯,根本不存在妥协和整改的条件  ---------!
  该局此做法是自己在当好人,给未来路办事处和社区制造矛盾,还是在有意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呢?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是政府的工作职责,难道忘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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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30 10:15: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现场勘查回复如下: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号为6层住宅楼,该楼一层6套住房涉及住改商行为。同时,还存在有私搭乱建、挖门改窗以及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
处理情况:一是6月份办事处网格已反映了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联合辖区办事处向租赁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目前,仍在整改期限内。二是6户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房屋擅自改作商业用途,且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我局坚决不为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下步工作建议: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是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因此建议: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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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6 16:05:29 |只看该作者
12月30日-6月份,没有半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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