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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法院一案两裁遭异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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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0 17:18: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巩义市法院一案两裁遭异议


    近日,巩义市民张某拿着两份法院裁定书,请法律专家鉴定,认为巩义市人民法院“一案两裁”存在很大异议。
    其中一份“(2013)巩民初字第2517-3号”裁定书——案外人:张*红,原告:曹某,被告:何某。裁定书显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何某民间贷款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位于巩义市新兴路中段某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案外人张*红对该房产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房产是案外人于2013年2月22日购买被告何某的,以现金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房款15万元,被告何某提出因急于用钱,所售此房要求暂时居住最多半年后搬出,案外人将此房于2013年8月30日售给张某。本院认为,案外人张*红言明已将此房售给张某,故张*红对该套房产不享受所有权,其异议不成立。依照……,裁定如下:驳回张*红的异议。
    另一份“(2013)巩民初字第2517-4号”裁定书,案外人:张某;原告:曹某;被告:何某。裁定书显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何某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某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案外人张某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认为该房产是案外人于2013年8月30日以19.9万元的价格购买张*红的,应视为善意所得,为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某与张*红的“套房转让协议”是在本院对该房产依法查封之后签订的,故张某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异议。
法律专家认为二份裁定书自相矛盾:
    3号裁定驳回张*红的理由是:张*红已经出售给张某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张某的,张*红没有提出异议的资格。
    4号裁定以张某与张*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房产查封后签订的,驳回了张某的异议。认为房子是张*红的。而实际情况是:何某于2013年2月已经将房屋卖给了张*红,张*红后又将房屋卖给了张某。也就是说:法院片面的认定何某对上述房产具有所有权而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时,该房屋已经属于张*红所有而非何某所有,查封显然是错误的,法院却又以种种理由驳回案外人提出异议。
    还有一些法律专家查阅相关法律后认为:裁定书中适用法条错误。
    巩义市人民法院对异议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是否合法?驳回两异议人的异议是否正确且于法有据?欢迎法律专家就此案进行评议。
    后续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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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1-21 08:49:09 |只看该作者
已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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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21 13:18:4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什么房子,多大面积?十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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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21 20:26:09 |只看该作者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就看他的屁股坐在哪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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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22 11:45:02 |只看该作者
这算是法律的漏洞还是某些人的无知无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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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24 14:04:26 |只看该作者
你好!
  关于原告曹红万诉被告何长生、何大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本院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长生位于巩义市新兴路中段,原丝钉厂家属楼2号楼二门栋3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于同年8月28日查封了该房产,案外人张文红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于2013年2月22日购买了被告何长生的该房产,并已卖给了张胜利,本院以其已将房产卖给了张胜利,异议不能成立为由,依法驳回了张文红的异议。张胜利向本院提出异议,但其与张文红签订的“套房转让协议”是在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即本院对该房产依法查封之后,故张胜利的异议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驳回了张胜利的异议。


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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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2-4 18:21:39 |只看该作者
法院就应该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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