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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证件为何能在房管局办理过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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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13:49: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4-2-17 15:53

2014-01/10/content_9007595_2.htm

2014年1月6日上午,河南商报记者以市民身份在郑州市房管局见到了该局登记中心赵姓负责人,并与他对话。

  问:窦强提供的离婚调解书和公证书均为伪造,房管局有没有核实文件真伪的责任?

  答:房管局只是登记机关而非审查机关,只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要件,工作人员就可以办理。他(窦强)连法院调解书都拿来了,我们能不执行吗?我们哪知道他的判决书是真的还是假的?

  问:给法院、公证处打个电话就能知道文书是不是真的。

  答:我们一年办40万件(房产登记或过户),哪有时间一个一个打电话核实真伪?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对每个(证)件都打电话核实,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可以建议修改法律。

  问:被委托人王冰自称并未到场,有人拿着他的身份证冒名顶替来办过户,这样可以吗?

  答:被委托人必须本人到场,我们的验证程序是很严格的,会把身份证照片与本人相对照,但也不排除他们找个十分相像的人来冒名顶替。但至于王冰当时来没来,只有法院才能作出认定。

  问:这件事房管局有没有责任?窦艳的房产能不能过户回去?

  答:你走法律渠道,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执行。


这就是某些公务员的嘴脸,说是人民公仆,可怎么给人民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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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1-13 09:37: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对于此事我局高度重视,已成立工作组对办件过程及相关要件进行审查核实。针对报道中,当事人提供伪造的法律文书问题,已由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刑拘并立案侦查;报道中涉及的房产因涉及民事诉讼,我局按已按法院要求予以查封,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产作为居民重要的财产,我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始终要求经办人要按程序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因限于技术手段,在当事人提供伪造要件办理房产业务时,确实也存在着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
       针对此类问题,我局此前已就相关要件真实性审查采取了一些方法和措施,如本地相关部门提供的要件,我们已尽可能地通过发函或电话方式予以核实。而此报道中,当事人伪造的为外省法院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核实较为困难。对此,我们在今后工作中仍将继续完善相关工作方法和措施。另外,对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我局也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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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3 11:29:18 |只看该作者
回应速度很快,这点来说可以称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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