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财政局局长先生: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在您百忙之中来打搅您,也实为不得已为之,请您原谅。 事由:河南省发改委及省财政厅于2007年9月30日联合下达了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在此文件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但是,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份,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了“暖气集资款”。 我们于2011年8月将此投诉到郑州市、区两级物价部门,要求其纠正开发商违规收费的行为。 郑州市、区两级物价部门答复:“我们请示了上级政府后(见附件1),根据市财政局的回复(见附件2)我们物价部门认定,开发商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理收费”。 不解: 尊敬的局长先生: 对于国家部委、省发改委早已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贵局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准许。这是为什么呢? 求解: 我们投诉开发商违规收费的根据是国家部委和省发改委下达的正式文件,请问,贵局认定开发商是合理收费的政策依据又是什么呢? 请您明示,尽早给予答复为盼。 谢谢! 业主代表:陈 彦 联系电话:13*******62 业主代表:张成明 联系电话:13*******06 业主代表:王子明 联系电话:13*******56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注: 附件1,2,3己呈给贵局办公室关主任 201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