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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财政局局长的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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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21:01: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财政局

工作时间

18980小时:38分钟

尊敬的财政局局长先生:

您好!我们是郑州市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在您百忙之中来打搅您,也实为不得已为之,请您原谅。

事由:河南省发改委及省财政厅于2007年9月30日联合下达了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在此文件的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但是,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份,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了“暖气集资款”。

我们于2011年8月将此投诉到郑州市、区两级物价部门,要求其纠正开发商违规收费的行为。

郑州市、区两级物价部门答复:“我们请示了上级政府后(见附件1),根据市财政局的回复(见附件2)我们物价部门认定,开发商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理收费”。

不解:

尊敬的局长先生:

对于国家部委、省发改委早已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贵局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准许。这是为什么呢?

求解:

我们投诉开发商违规收费的根据是国家部委和省发改委下达的正式文件,请问,贵局认定开发商是合理收费的政策依据又是什么呢?

请您明示,尽早给予答复为盼。

谢谢!

业主代表:陈  彦      联系电话:13*******62

业主代表:张成明        联系电话:13*******06

业主代表:王子明        联系电话:13*******56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注: 附件1,2,3己呈给贵局办公室关主任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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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23 11:51:0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我局正在处理,请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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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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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 21:37:06 |只看该作者
您好!
      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我局于2013年元月中旬、5月12日、12月4日分别做了答复,现将有关政策再次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取得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四处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批转由市财政局答复,2012年9月6日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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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6 14:55:1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民同志:
  首先欢迎来我局反映问题,对于你们提出的相关问题我们做出如下解释:
  一、财政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只针对报建单位的项目而不针对个人,对配套费的征收我们是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来执行。
  二、对于你们提出的问题,我局分别于2012年9月6日(回复物价局)和2013年10月15日(回复心通桥网民意见),两次做出了政策解释,对于我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旧政策交替过程中的时间节点问题和配套费中是否包含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做出了说明。
  三、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本条规定是指2007年10月1日后报建单位凭据市规划局出具的《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来我局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事宜,并按照新标准170元/㎡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其城市绿化费、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而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凭据规划局出具的《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来办理配套费缴费事宜的,因当时天然气、暖气未归并到170元/㎡即俗称的“大配套”中,所以按当时收费标准即20元/㎡办理缴费事宜,天然气、暖气入网费不在其中之列。
  综上所述: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本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是指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170元/㎡的征收标准后,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才停止征收。因此,我们认为,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四、经核实,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康桥•上城品”项目于:
  1、2007年9月28日由市规划局出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交费通知单》,并于2007年9月30日按报建面积84663.14平方米,缴纳了一期建设配套费1,693,263元(收费标准20元/㎡);
  2、2008年2月3日由市规划局出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交费通知单》,于2008年2月19日按报建面积47922.45平方米,缴纳了二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8,146,817元(收费标准170元/㎡);
  3、2008年2月19日由市规划局出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交费通知单》,于2008年2月20日按报建面积42180.62平方米,缴纳了二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170,705元(收费标准170元/㎡);
  4、2009年7月3日由市规划局出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交费通知单》,于2009年7月20日按报建面积35351.46平方米,缴纳了三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009,748元(收费标准170元/㎡);已全部缴纳完毕。
  五、根据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缴纳配套费情况,我们认为该公司一期缴纳的时间为2007年9月28日,缴费标准为老标准既20元/㎡,依据政策规定,该公司缴纳的第一期配套费中不包括暖气、天然气入网费。
  该公司开发的第二期和第三期项目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缴纳的配套费,缴纳标准为170元/㎡,这期中包括暖气、天然气入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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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2 09:38:2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07年10月开始郑州市新建房要收每平方米170元配套费

07 年9月底,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我市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额度为每平方米170元。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另外,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 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计入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基通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征 收的城市基通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中配套费是主要来源。近年来,郑州建设力度非常大,建设资金的缺口也非常大,城建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调整配套费弥补。”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要求,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按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 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机关依据相关文件办理减免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申请开通暖气、天然气的用户需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到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原暖气入网费每平方米55元,燃气入网费1800元。按照两个标准计算,50平方米的房子需缴纳8500元,100平方米的房子缴1.7万元。很明显,房子越小所缴纳的费用就越少。

      这个材料应该是财政局早些时候发表的对郑政文[2007]170号文最权威的解释吧。可你们为什么不提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并没有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徼纳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在2007年10月1日价格部门随即办理了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财政部门也及时收缴了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所以我们认为财政局在2007年10月1日后应当向开发商追缴城市配套费(开发商欠徼1000多万元)。郑政攴[2007]170文第十一条规定"嘫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在文件实施前(2007年10月1日)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开发商是在2007年10月16日取锝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为什么就不追缴呢?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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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6:54:54 |只看该作者
请问财政局 :     在你们的回复里所说的 “不是针对个人的” 这句话里所提到的”个人“一词,具体指的是什么人?  理发的?卖茶鸡蛋的?路边修鞋的?还是 购买商品房的? 敢具体指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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