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来信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相关科室调查处理。
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一直是执行我市事业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即90天法定产假和三个月晚婚晚育增加产假全额支付工资。近年来我市建立了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职工生育后应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即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市九院也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金,但是近几年的生育津贴清算过程中暴露出了津贴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导致职工开始休产假时不能马上拿到生育津贴,影响了职工产假期间的生活等问题,为了不使职工受此影响,该院就在职工休产假时继续为其支付了全额工资,加之生育津贴与医院为其支付的产假工资相差无几,市九院目前尚未用生育津贴取代产假工资。本次网民反映的问题引起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的高度重视,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对生育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感谢您对卫生系统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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