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郑州市公安局寄发了报案材料“
郑州市公安局:
举报人:?彭伟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4? ? ??地址:郑州市东风路 ? ? ? ? ? ? ? ? ??
邮编:450000? ? ? ? ? ? ??电话:18*******88?
被举报人: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远征大厦
法人:马彦珍.总经理:王业伟
电话:0371-66307186 18*******27 13*******11(全部为空号)
举报项目: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举报请求:
?一、请依法追回举报人被诈骗的10万人民币??????????????? 二、请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侦查和冻结被举报人的银行资金。
举报事实与理由:
?? 举报人于? 2007?年7月? ?30日,通过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虚假宣传,在该公司购买了? ?20亩速生杨林地,共付人民币? ?10万,并签订三份合同分别为林权转让合同,林地委托管理合同,委托销售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 2011年7月? ?30日。合同到期后发现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在郑州市远征大厦4楼的办公人员和公司已不存在,法人马彦珍和总经理王业伟携款逃跑不知去向。举报人认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在300万左右,我联系大部分受骗人去郑州市管城区经侦大队报案,该大队警察说这个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不能立案。
综上,请贵局依法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书面回复举报人!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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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彭伟”经查郑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2月22日收到!但是郑州市公安局至今也没有答复与受理举报人的举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还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已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可是郑州市公安局局长黄保卫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后置若罔闻无动于衷,我们这些被骗人都是些60岁以上的老年人,我们投诉无门,去当地管城经侦大队报案,无知的警察尽然说这个是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我们走头无路,只好借助网络的力量!请求各位网友多多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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