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妻双方为郑州省人才集体户口,2013年1月26日初婚生育一个女儿,2012年6月15日结婚登记,2012年9月17日在金水区丰产路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一孩准生证》。
目前夫妻双方人常住地在上海,现为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需要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此需要回户籍地进行办理。
在咨询省人才集体户口所在地黄河路社区计生老师所需材料时,被告知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但我联系了现居住地,对方了解到我已在户口所在地开具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因此认为他们没有开具婚育证明的必要与义务,而且他们无法掌握我居住期间的婚育情况,现在不予提供。
那我应如何办理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这种扯皮现象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在办理《准生证》的时候就出现过,后来我是通过老家的证明办理的,现在我怎么办?还回老家开具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