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大基本社会保险之一,郑州市依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政策要求先后出台了《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2号,目前已废止)和《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登封市于2007年也出台了《登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登政〔2007〕33号)。对比上述3个文件,我们发现登封市的33号文只是少了四个字,却起到了歪曲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的作用,偏离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方针。 郑政〔2002〕22号第六条规定: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 郑政〔2010〕3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登政〔2007〕33号第六条却是这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上行下效,依据常规来说,登政〔2007〕33号应该是依托郑政〔2002〕22号文拟定的,对比全部内容也大同小异。最大的差异在于:登政〔2007〕33号故意忽略“财政全供”四个字。这样故意的“玩文字游戏”值得大家细细品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仅四个字的差别,登封市的“某些政策制定单位”正是通过这样的“文字游戏”,故意规避,变相损害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当权益。 遍观郑州辖下六区六市一县,只有登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故意删除“财政全供”四个字,改变享受生育保险政策人群种类,歪曲执行郑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这样的歪曲政策在我市执行了已七年,郑州市正式的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00号)第四条如下: 四、基本政策 按照市级统筹分两步实施的思路,实现第一步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如下: (一)市本级与六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统一执行市本级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县(市)城镇医疗保险暂按各自现行政策执行,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全市生育保险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 第六条如下: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至少在“生育保险政策”一事的执行上,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么是不作为,要么干的都是“歪嘴和尚念歪经”的打折执行郑州市政策文件的歪事。而登封市人民政府作为登政〔2007〕33号文件的发布者,不经审核发布歪嘴和尚念的“歪经”,连带责任难辞其咎。 最后,作为一名小市民,我呼吁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能查缺补漏,完整执行省市生育保险政策,及时更正修订我市相关政策的缺陷,最大范围的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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