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中原西路145号经营网吧。与产权单位中信宾馆签订有5年的经营合同。目前合同刚进行2年半,在无任何单位负责人对我进行协商赔偿的情况下,2014年1月14日下午十六时,中原区人民政府拆迁指挥部指使中信宾馆经理袁长江对我经营场所,停水停电,直接造成我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责任单位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我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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