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关于经营场所的问题回复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中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关于第九条规定中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问题,其房屋用途的管理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只要提供经营场所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工商部门是无权禁止登记的。
网友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的第十条规定,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该规定对于工商部门主要是指申请人提供虚假租赁合同骗取营业执照及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由房屋管理部门管理。2015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郑州市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81号文第3条也已明确指出,属于改变房屋用途的,由住房保障局牵头,城乡规划局配合管理。故网友反映住改商问题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如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前往丰产路工商所进行反映,以便尽快解决问题。丰产路工商所
电话:69125315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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