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关于清秀佳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一、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有关规定,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没有约定的,预收不得超过3个月。经了解,物业公司虽已通知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但业主可自由选择是否预交,并未强制收取。二、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十五条规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三、根据省整治办、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整办〔2003〕8号)文件规定,坚决取消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此,该小区物业公司不得收取装修押金。我们已通知该物业公司停止收取不符合规定费用和押金。对非业主意愿而强制预收物业费超过3个月的以及收取了装修押金的,业主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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