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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教苑小区伐树,毁绿,改车位举报 无人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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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3 13:55: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园林局

等待时间

18637小时:14分钟


已下派
二七区

派到哪去了????

找MH370.............

处理时间
2014-2-28 09:31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2-28 09:31:09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二七区城管执法局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2-27 17:18: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经查,二七区教苑小区建于1988年,2013年小区物业撤出该小区,2014年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2014年1月份业主委员会开始对小区进行综合治理改造。2014年1月份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长江路中队针对小区擅自砍伐树木一事已向郑州市二七区教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葛秋玉下达执法文书。
      建议该事件由郑州市二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已帮你转帖


无人执法,已经按上地锁开始出租了










补充内容 (2014-4-3 13:58):
公共的绿地,就被所谓的物业给弄成停车位,租出去了。都开始分钱了,走关系,送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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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3 14:20:26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七条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无论权属归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拆除。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绿篱,拆除他人花坛、花带、草坪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砍伐、移植树木,应当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绿篱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八)因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申请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应当具备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区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私房庭院内的,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对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审批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发放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补栽:

(一)砍伐胸径五十厘米以上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补栽十株;

(二)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五十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补栽五株;

(三)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一株补栽三株。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前两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易地绿化补偿标准缴纳补偿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四十二条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的绿地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绿化部门所有,收益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二)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本部门所有;

(三)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收益用于单位绿化建设;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归业主共同所有;私房庭院内居民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尚不够刑事处分或治安处罚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都是让看的吗???????一个部门推另一个部门,迟迟没有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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