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langren网友你好: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总体规划、布局合理、择优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便于管理。 二、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并按照规定实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能保证供应药品安全、有效、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 4、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具有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及时供应的能力,所缺药品能及时配齐,并能24小时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服务; 6、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零售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原则上周围500米内没有其他定点零售药店,营业面积达到150平米以上,设置专供医保服务和结算的区域。配备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剂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7、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并有专(兼)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8、设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专柜,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别摆放。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愿意承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您随时可以向我局提出定点资格书面申请,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服务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每年元月至十二月),我局会在每年年底组织相关人员到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实地进行定点资格的审查,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后,才完善相关资料等手续。如您还有什么疑问,请致电我局社会保险科,电话:69580059。另外,申请定点零售药店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如果有违规收取费用的现象您可以向我局纪检部门进行举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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