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
《人民防空法》是1996年颁布的,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回避了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但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目前的人防工程都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建设人防工程是履行法定义务,但建成后, 应当如何开发利用,是建设单位管?是人防机关管?还是是业主委员会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均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人防理论界有很多研究,争议也比较大。建设单位把人防工程变作为停车位“出售”的问题在全国已经成为了较为普遍的现象,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国家人防办和各省市区人防办高度重视,我们一直在研究相关的理论,不断的向全国人大反映,想通过修改《人民防空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确权,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
在建设法制政府的道路上,郑州市人防办作为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只有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才能依法行政。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冒然的以“文件”的形式,界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这样的话对建设法制政府是无益的,目前国家正在修订《人民防空法》,相信将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使用管理有明确规定。
如果您还有您问,请你拨打我办政策法规处电话:67187252,或者请您来人防办面谈。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