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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路金水区田园新城不让业主车进入(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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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08:54: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金水区三全路与丰庆路交叉口田园新城物业乱收费,费用高,不让进出车,我们要求出示物价局的收费备案,证明他的收费合理,他们也不出示,我们想租车位,地上已经没有车位,地下的车位要买,十多万一个车位,这样收费合理吗?物业不让我们业主的车进入。
小区物业一直不让业主的车进入,尤其不让过夜;而非要逼迫业主掏高价购买地下停车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车库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业主共有。这将意味着,开发商如果现在不卖掉公共车位,《物权法》实施以后,他们就无法通过出售车位而获得利益了。对于目前开发商的降价出售措施,不少业主开始心动,甚至考虑买两个以上的车位。对此,律师认为,业主的这种做法存在风险。

  律师邱宝昌说:“ 《物权法》规定小区里面停车位必须优先满足业主,地面停车位开发商没有全路出售,业主买了这样的车位很难得到保障,有的业主买多个车位是不是有效,都值得考虑。”我们认为小区地面是属于所有业主的,在不影响消防通道的实际情况下,业主车辆有权自由出入。
    根据物业法规定: 物业法涉嫌违反物权法,社区空地都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地下停车场属于人防除外,也就是说地面上室外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面积,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是业主请来为业主服务的公司跟家庭请得保姆一样,业主委员会有权力更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这个社区里没有任何产权。既然他们没有产权,物业公司哪里来的权力向你租赁停车位的资格?再说明白一点就是那些空地所有权不在物业公司,他们哪里有权收费?哪里有权不要业主的车进入??
    法律意义上来讲,物业没有权利不让业主车辆进门!小区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建筑都属于业主的共同财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不让我们的车辆进入,合法吗?这种情况严重违反物业法规定,国家应该严厉制止,以免造成更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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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信息来自: 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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