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提出了具有自己见解的意见和建议。
建金管[2005]5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双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用途是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具有积累互助的性质。职工在购买住房时,一次性支付房款,证明本人有足够支付房款的能力,在两年之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以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帮助有资金需求的购房职工,这也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质。如果购房时选择了分期付款,一般是资金比较短缺,购房之后每月要还月供。生活压力较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之后用于归还贷款,同样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积累互助性质。
200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制定《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不仅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也参照外地一些经验做法,做了适度调整,结合郑州的实际情况把提取年限规定为两年。建设部有关问题专家已多次到各地调研,准备近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改,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也会根据新的条例,及时制定具体提取办法,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感谢您此次留言,也请您百忙之中抽暇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政策研究和进一步探讨。以后修改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相关政策时,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反馈和考虑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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