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巩义市电业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从2014年2月份起,居民电费结算日为每月10日,缴费日为当月15日-25日。如当月电费未结清,从次月11日起,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即滞纳金)。
网友反映的“巩义市东区供电所强扣滞纳金问题”,经过调查核实,该用户为森海星园用户,3月8日缴费70元,此时交的是2014年2月份电费,3月份电费尚未进行结算(3月份电费在3月10日结算),用户应在3月15日-25日之间缴纳3月份电费,但3月8日--4月10日期间,该用户未再缴费,因此该用户3月份电费从4月11日起产生违约金。
系统缴费信息显示,该用户是在4月19日结清3、4月份电费,3月份电费违约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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