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7985|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金水区房管局对受理的“违法住改商”楼房投诉踢皮球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4-30 09:4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金水区

处理时间

2014-4-30 10:33


(棚架市政府政策规定,明查暗纵不作为,懒作为。金水区房管局踢皮球)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11号楼事实清楚的住改商问题,2012年以来不断有居民到未来路名门世家社区反映和哭诉。该社区领导认真负责,及时派员到现场查看,调查,并及时透过社区平台,向上级部门做了反映。小区有关业主去年8月份也向金水区政府房管局做了投诉反映。

针对业主的投诉,该局去年826日回复:” 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此后该局回复:"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自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才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并告知投诉人,其已经向责任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

2013年12月30日,针对业主的第3次投诉,该局再次回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并建议投诉人将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业主3次投诉,该局3次回复,事过120多天后,该局最后的处理结果竟然是:“建议投诉人将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这难免使人留下住改商“与该局无关的强烈印象!

且不说“首问责任制”,就是按照金水区政府〔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该局也应该负起“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及时会同规划部门处理。由此可见,该局对市政府、区政府文件要求的敷衍塞责,对投诉者的推诿,这难免使人气愤和寒心。

按照该局向规划局投诉,交由规划部门处理的建议,笔者向规划局有关同志作了咨询,规划局有关同志说:按照郑州市和金水区政府的规定,房管部门是“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该向房管部门投诉。由该局牵头,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住改商问题处理处罚---------!

国家法律法规对住改商有着非常明确的限制条件和规定。打掉外墙,拆掉楼房梁柱,违法住改商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关于住改商治理问题,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该文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住改商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郑州晚报2012821日也以郑州市:已经住改商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

金水区房管局对待市民投诉,是认真履职,切实按照金水区政府的要求,负起了“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积极落实市政府对住改商问题“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的要求,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事实和时间已经充分证明,并不难判断!

难道依法处理住改商问题,仅是政府规划部门一家的责任,真的与房管部门无关吗?

笔者认为,金水区房管部门应该及时会同规划部门协同查处,切实负起“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并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规划部门处理处罚!

懒作为,软作为,秀作为严重影响政府社会公信力,郑州市政府的政策规定,难道对下级政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两栋楼的违法住改商问题,至今仍然处于持续和继续经营状态!还要放任其继续多久,才能依法处理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第6号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附件:2 房管局的回复:

网友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现场勘查回复如下:

金水区沈北路41号院10号为6层住宅楼,该楼一层6套住房涉及住改商行为。同时,还存在有私搭乱建、挖门改窗以及改变房屋结构等问题。

处理情况:一是6月份办事处网格已反映了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联合辖区办事处向租赁当事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目前,仍在整改期限内。二是6户房屋产权人将住宅房屋擅自改作商业用途,且未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我局坚决不为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发放《房屋登记备案证明》。下步工作建议: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是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外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因此建议:该问题交由规划部门处理。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1230



下派到:
1. 金水区房管局  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4-30 10:33:17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金水区房管局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下派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板凳
发表于 2014-4-30 10:49:38 |只看该作者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成为了鼓励和放纵:
   “ 整改”  至今10个多月的时间过去,违法住改商行为现在仍然持续,该小区不少业主认为,去年金水区房管局对违法住改商行为的查处不痛不痒,完全是在走过场。该局去年下发给责任人的“整改通知书”,在商户中已经成为了废纸和笑料!助长了住改商者的违法气焰。
   该小区临街的6号楼一楼不少业主,也在准备住改商,他们认为房管局鼓励住改商,因为房管局对10.11号楼住改商“走过场”式的查处不痛不痒无效果,就等同于默认和支持了违法住改商的存在!也有人向住改商者取经了,说是只要肯花钱,办法有的是,谁也奈何不了,必须找靠山,有后台 -------------------!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地板
发表于 2014-4-30 11:10:46 |只看该作者
  如果金水区政府的职能部门,都像房管局那样的推诿塞责,敷衍和作秀,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媒体记者这样对笔者发问。
      笔者回答:那必然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破坏人民与政府的鱼水关系,败坏国家法律和政权的社会公信力   ------------------------!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5#
发表于 2014-4-30 13:07:32 |只看该作者
    曾记得,2012年11月市委书记吴天君在金水区蹲点调研网格化管理工作时指出:“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以城市改造管理提升活动为抓手,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不断推进以网格为载体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向纵深发展”,“要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居住安全、出行安全、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的问题”。
金水区房管局与市委书记的要求背道而驰,务虚不务实,对网民反映的关系民生安全的住改商问题,推诿拖拉,踢皮球---------------!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6Rank: 6

6#
发表于 2014-4-30 15:22:36 |只看该作者
            
     太多的为什么????、

该局曾经回复笔者,说是对住改商的执法权在市房管局------------!那你们为什么及时不向市房管局反映,及时向上级机关申请执法权,而是将皮球踢回投诉人呢!
      再者,我国的行政强制法早已经生效,如果金水区房管局不存在对违法住改商者明查暗保方面的有意,则是完全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违法住改商者强制执行的----------------!因为该小区两栋楼房的住改商问题,已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已经成为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房管局及该小区业主不争的事实!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9-21 21:51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