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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由于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建议网友咨询一下具体负责的拆迁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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